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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事业单位考试报考条件

  为满足事业单位用人需求,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关于高质量做好2025年度全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函〔2025〕12号)以及《长春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长府办规〔2022〕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研究决定,长春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招聘计划及岗位条件

  本次招聘共有474家事业单位,提供1553个岗位,计划招聘工作人员2267名。其中:

  附件下载:2025年长春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岗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2号).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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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长春市市直事业单位计划招聘610名。

  (二)朝阳区、南关区、宽城区、二道区、绿园区、双阳区、九台区、长春新区、经开区、净月区、汽开区、莲花山、公主岭市、榆树市、德惠市15个县(市)区、开发区事业单位计划招聘1657名。

  具体招聘岗位人数及其条件详见《2025年长春市市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岗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2号)》(附件1)、《2025年长春市15个县(市)区、开发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含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岗位及资格条件一览表(2号)》(附件2)。

  二、报名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3.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4.具备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5.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招聘范围为:2025年毕业的国家统一招生(含自主招生和保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以及2023年和2024年毕业且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国家统一招生(含自主招生和保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

  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是指:国家统一招生(含自主招生和保送)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在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2023年1月至报名时取得国(境)外学历学位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可以报考招考对象为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岗位。

  6.年龄要求: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及以下(1989年2月14日至2007年2月14日期间出生)。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人员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1984年2月14日以后出生),岗位要求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0周岁及以下(1984年2月14日以后出生),岗位要求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45周岁及以下(1979年2月14日以后出生),岗位要求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及以下(1974年2月14日以后出生)。年龄计算时间点均以2月14日为准(以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符合岗位资格条件的202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报考不受年龄限制。招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的,按招聘岗位要求确定。

  7.报考面向宽城区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开展招聘岗位的人员,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宽城区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岗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的现任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

  (2)在担任宽城区社区党组织书记(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期间,个人或所在社区获得区级及以上表彰。

  8.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学位。通过自学考试、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夜大、电大等非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形式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须于报名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和岗位要求的学位证书;在国(境)外取得学历学位的人员,须于报名前完成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对学历学位有特殊要求的,须符合该职位设置的学历学位条件。

  (二)岗位条件

  1.符合岗位所要求的学历、学位、专业、职称、工作经验(经历)等相关条件(详见附件1、附件2)。

  2.招聘岗位所设的专业条件与其报考时所使用的学历学位条件相互匹配。

  3.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以及考试类别均由招聘单位或主管部门设定,由招聘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解释。

  (三)具备招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定向、委培应届毕业生以及服务期限已满或无服务期限的在编在岗人员报考的,须征得定向、委培所在单位、用人单位或用人权限部门同意,如未提前征得同意导致后续无法办理聘用手续的,后果自负。

  2.招聘岗位条件要求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其专业技术资格需要符合招聘单位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系列。

  3.为残疾人就业特设岗位具体要求详见附件1。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人员,处于刑事处罚期间或者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

  2.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考试组织部门认定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并在禁考期限内的人员。

  3.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

  4.在读的非2025年毕业生(2026年1月1日后取得毕业证、学位证的考生不视为2025年毕业生;同时,普通高校在读的非2025年毕业生不得用已取得的学历、学位报考)。

  5.2023年和2024年毕业且在择业期内已落实工作单位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不可报考本公告中专项招聘高校毕业生岗位。

  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

  7.现役军人。

  8.“三支一扶”、“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大学生村官”、“特岗教师”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未达到现工作地、单位或岗位要求最低服务年限(服务期)的人员。

  提醒考生注意:考生无论省内外,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服务期)的均不得报考,切勿虚假瞒报。此项审查贯穿招聘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如公示、聘用、审档调档、工资核定)发现其已签订的服务协议或办理聘(录)用通知书且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服务期),均取消聘用资格。

  9.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上述不得报考情形时间节点均以报名结束时间为准。

  (五)回避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参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执行。

  (六)相关资格条件说明

  1.教师资格条件:报考高中及以下层次教师岗位的人员,须持符合岗位要求相应层次及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暂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人员,报名时须按照以下要求报考:

  (1)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合格但未进行面试考试的,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笔试成绩合格证明(网站截图即可),并由本人承诺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取得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及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2)教师资格考试笔试、面试均合格但未进行认定的,提供本人有效期内的《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并由本人承诺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取得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及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3)师范类院校单独进行教师资格证考试的2025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学校目前尚未进行笔试面试考试的,需要提供学校出具的未进行笔试面试考试的证明材料(加盖教务部门或相关业务部门公章),并由本人承诺在办理聘用手续前取得岗位要求的相应层次及对应学科的教师资格证,否则取消招聘资格。

  2.按照《关于贯彻落实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两个同等对待”政策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1〕18号)要求,面向社会招收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培训对象培训合格当年在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在招聘、派遣、落户等方面,按当年应届毕业生同等对待。对经住培合格的本科学历临床医师,在人员招聘、职称晋升、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等方面,与临床医学、中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同等对待。

  3.招聘岗位所要求的工作经验(经历)计算截止时间点为2025年2月份,即到2025年2月份累计工作时间每达到12个月计为1年〔普通高校在读期间不能视为工作经验(经历)进行累计计算〕。其中,在校期间的社会实践(实习)经历,不能视为工作经验(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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